探索和利用空间是全人类的事业
定义
《外层空间条约》第一条规定
“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并且应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 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应由所有国家在平等基础上并按照国际法,不受任何歧视地自由探索和利用,并应可自由进入天体的所有区域。”
在1967年起草《外层空间条约》时,空间发达国家很少,因此本条的目的是确保空间不发达国家也能从外层空间的发现和利用中受益。
《外层空间条约》规定外层空间是一个所有国家都可以自由探索和利用的领域,但这些自由并非不受限制。空间探索的利益应在平等和不歧视的基础上分享,不论一个国家是否拥有发达的空间能力。《外层空间条约》第一条应与第九条一并解读,第九条规定了妥为顾及的义务,规定各国有义务在进行空间活动之前和期间不采取任何可能对其他利益攸关方利用外层空间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并在行使其自身权利时考虑到其他国家的权利。
由于本条,外层空间经常被称为“全人类的开发范围”,特别是在政策圈;然而,法律专家经常指出,《外层空间条约》所确立的“全人类的开发范围”不是外层空间本身,而是外层空间的利用和探索。这一区别在确定资源开采的法律地位方面具有特别的意义。